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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全國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為4.5%
          時間:2021-01-07 瀏覽:1703 來源:國家統計局 作者:國家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

          202115

           

            經核算,2019年全國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為44363億元,比上年增長7.8%(未扣除價格因素),占GDP的比重為4.5%,比上年提高0.02個百分點。

           

            按行業分,2019年,文化服務業增加值為28121億元,占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比重為63.4%,比上年提高3.1個百分點;文化制造業增加值為11899億元,占比為26.8%,比上年降低2.3個百分點;文化批發和零售業增加值為4342億元,占比為9.8%,比上年降低0.8個百分點。

           

            按活動性質分,文化核心領域創造的增加值為30757億元,占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比重為69.3%,比上年提高2.5個百分點,其中,文化傳播渠道比重提高最多,占比為11.9%,比上年提高3.7個百分點。文化相關領域創造的增加值為13605億元,占比為30.7%,比上年降低2.5個百分點。

           

          2019年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

           

          分類名稱

          增加值(億元)

          構成(%

           
           

          文化及相關產業

          44362.7

          100.0

           

           按行業分

           

           

           

            文化制造業

          11899.0

          26.8

           

            文化批發和零售業

          4342.4

          9.8

           

            文化服務業

          28121.3

          63.4

           

           按活動性質分

           

           

           

            文化核心領域

          30757.4

          69.3

           

             新聞信息服務

          5782.7

          13.0

           

             內容創作生產

          9288.5

          20.9

           

             創意設計服務

          7640.4

          17.2

           

             文化傳播渠道

          5272.2

          11.9

           

             文化投資運營

          378.5

          0.9

           

             文化娛樂休閑服務

          2395.2

          5.4

           

            文化相關領域

          13605.2

          30.7

           

             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

          6992.1

          15.8

           

             文化裝備生產

          1871.5

          4.2

           

             文化消費終端生產

          4741.6

          10.7

           

          注:若數據分項合計與總計不等,是由于數值修約誤差所致。

           

           

            附注

           

            1.指標解釋

           

            文化及相關產業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產品和文化相關產品的生產活動的集合。

           

            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是指一個國家所有常住單位一定時期內進行文化及相關產業生產活動而創造的增加值。

           

            常住單位指在我國的經濟領土上具有經濟利益中心的經濟單位。

           

            生產是指在機構單位的控制和組織下,利用勞動、資本、貨物和服務投入,創造新的貨物和服務產出的活動。

           

            2.核算范圍和分類

           

            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核算范圍包括《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中規定的全部文化及相關活動。

           

            按行業類別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為文化制造業、文化批發零售業和文化服務業。按活動性質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為兩部分:一是“文化核心領域”,指以文化為核心內容,為直接滿足人們的精神需要而進行的創作、制造、傳播、展示等文化產品(包括貨物和服務)的生產活動;二是“文化相關領域”,指為實現文化產品的生產活動所需的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文化裝備生產和文化消費終端生產(包括制造和銷售)等活動。

           

            3.核算方法及資料來源

           

            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按照收入法核算,核算所需的數據來源于全國經濟普查數據、國民經濟核算數據、文化及相關產業統計數據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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